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