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摊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