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六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六条 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