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费;
(九)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十)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十一)绿化费;
(十二)支农费;
(十三)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十四)其他名目的费用。
城市市区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