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