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