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
第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
第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
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第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
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
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
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
第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
第二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
第二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
第二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
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
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
第二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
第二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
第二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
第三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第三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
第三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
第三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
第三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
第三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
第四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
第四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
第四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
第四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
第四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
第四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
第四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第四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
第五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
第五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
第五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五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
第五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第五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第五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第六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