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