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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