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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