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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