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