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