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