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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