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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