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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