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