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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