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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