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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