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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