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