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