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