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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