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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