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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