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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