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