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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