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