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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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
第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
第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
第四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
第六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
第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
第八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
第九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借...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二条 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