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