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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