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