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