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