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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