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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