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