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