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