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