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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