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