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