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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