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