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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