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