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