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